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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区产品条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沧州盛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3 08:43:17
1:有什么资质要求?首先,申请条形码需要以公司的名义,个人不能申请。如果申请中国大陆的沧州条码需要由当地的公司。例如申请北京条码需要有北京公司,然后需要在北京条码中心办理和领证。(也可以网上提交,后面具体说明)。如果是申请非中国大陆,境外(港澳台)条码,则需要有该国家或地区的公司,例如想申请香港条码,是需要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去申请的。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用中国的公司也能申请这些国家的条码,但是有一定的局限性。
2:具体的流程是什么?1:注册并且填好信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2:上传对应的资料3:网上付款4:等待审核通过之后,会有短信通知,届时带齐资料,到对应办公地址领取证书即可。或者直接带齐资料(营业执照,公章),到当地条码中心办理即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沧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二)日用化学品;(三)药品、医疗器械;(四)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五)玩具;(六)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七)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八)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规定并公布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社会公众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及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领《系统成员证书》。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管理手册。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证书》的印刷企业可以优先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外)销售产品的,可以使用委托方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第二十五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判别商品条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应当以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经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检验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卷烟、日用化学品、药品、医疗器械、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玩具、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沧州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
2.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提供服务行为的人。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就必须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4.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按下列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1)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能与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共用厂商识别代码(特殊情况除外),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但该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的规定。
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不予受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的规定。
2.对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3.对各类社会组织、行业部门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提出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若不属本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条码工作机构也将不予受理。
4.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编制商品代码并通报编码信息的规定。
2.系统成员应当使用其获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在编制商品代码时,必须遵守商品代码编制的基本原则,即商品编码的惟一性原则。
3.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4.非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和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5.物流单元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6.商品属性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986《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7.位置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28《位置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8.系统成员在应用商品条码的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编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代码。
沧州条码在小型企业中的应用正在流动起来。这些小型企业包括工厂,医疗诊所、牙科诊所、律师事务所,录像带出租店和教育组织。我们将说明在这些单位及零售店中如何使用条码。
使用低价的计算机系统已在几乎任何业务环境下扩展开来,并采用许多非传统的作法。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许多这样的低价计算机系统中苹果牌计算机多被选用,而在大型企业中IBM多被用来做为主机。有三个理由更有力地支持选用苹果:第一,许多办公室已经使用苹果做图型设计和桌面出版。第二,虽然个人电脑可用“视窗”,但是对无技术背景的人来说,苹果更容易使用。第三,适用于苹果的有力的资料库,软件设计工具及应用软件都很容易找到。
这篇文章分为四部分,每部分将简述条码系统在某种特殊环境下的应用。但是所有的应用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它们被用来做检索。档案、人员、器材、时间、产品、原材料等等,如果他们是条码化的,都可以被检索到。
当设计一个可行的检索系统时,下面所列的各项最基本的功能是必须要包括的。※所有的扫描都要附加一个日期和时间的印章;※雇员的证件应随每一次交易扫描;※近100%的物品有条码标记;※物品的每次移动都有扫描记录;※扫描机要安置在方便又合理的地方。※一个可稽查全部交易的功能可以随时在指令下工作;※输入资料的长度和版式的监定和确认是自动化的;※所有的信息可以用扫描或键盘的方式输入。高级的检索系统可以包括下列功能:※具有可以设计特殊的资料收集和报告常规的能力;※对接触某些档案和数据库的限制,以及对软盘上的档案有读与(或)写的限制;※在资料输入终端机(DET)上显示对使用人的提示和出现错误的请示。
所有这些功能都可以通过低价的设备来实现。下面的各章节将简述每个系统的功能,设计和设备价格的估算。
工厂
这项应用将服务于许多目的。从分派工作开始到每箱产品运出,每个产品的编号结合一个唯一性的序号。对工厂来说,如果某产品需要收回或被退货,这个序号将帮助查寻该产品。序号是产品的另一个条码识别标记。同样的序号还可以被产品的用户用来记录收货单,库存追踪和货物循环。这些条码标签或按要求随时印刷,或批量地交给包装工人贴在运输箱柜上。这些标签在货物被放到成品库时被扫描,在移动或被取走时再次扫描,当货物装上卡车时还要扫描一次。
如果以标准的数据库软件为核心,如FoxPro或4thDimension,这样的条码系统的安装花费不多。出勤卡可以向特殊的公司订货,他们可以提供非常耐久的,除举行改的标签和卡片。雇员不但可以在每次上下班时刷卡,也可以在其工作号码或部门变化时刷卡。为记录这些变化,可以将一个条码手册放在扫描器旁。
小型零售店
条码在零售业的应用包括柜台POS扫描,库存控制,时间和出勤。出勤方面的应用可以与工厂的应用设计相同。大多数小型零售店不需要再购买另一台计算机做为条码系统的主机。因为小型零售店每天的交易次数有限,店内的计算机会很轻易地应付。
另一项条码在零售业的广泛应用是库存控制。一个好的POS系统,可以每天自动检查库存。但是有时还是要做全面的一对一的库存检查以保证准确。在另外一些没有安装(POS)的价格查询系统的情况下,若在收银机旁安装一台数据输入终端机(DET),售货人员也可以在货物卖出或退还时扫描到计算机中去。每次交易可以自动地更改库存的数据。手提式的数据输入机可以用来扫描货架和后面仓库的货物,所采集的数据可以输入到在主机中的数据库中。
办公室
管理一个有三人以上专业人员的办公室最令人头痛的事情之一是不断地追踪那些从公司的中心档案室或图书馆调出的档案和其它材料。一个减少档案查寻的方法是将档案室当做“图书馆”,那里的每一份档案或其它材料都附上条码,每次移动它时都要先扫描。每一个员工都有一个带条码的身份证,或者在扫描机旁放一部手册上面印有每一个中工的条码号。每当档案和其它材料被移动或被替换时,就将档案的条码和移动该档案的人员的条码扫描。这样每次的活动的时间和日期都应该象记录资料库一样记录下来。如果档案被使用了很长时间,计算机将制作出一份报告,列出过期未还的档案和目前的持有人。
检索包括桌子,计算机和其他办公室设备等有形财产是条码技术在办公室管理上的一项传统的应用。从启用到废弃这些财产的整修时间中都可以检索到它们的这种功能,对达到高度的生产交通和作出准确的财务报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功能的其它优点还有:※当可移动的财产被借用时,可以检查和追踪它们;※使按地点或部门重新安置财产的工作简单化;※每年度的实地确认财产的工作,不论是按建筑,按办公室还是按个人进行都可快速完成;※关于财产的价值评估,年龄和贬值的常规报告可以在一个网络系统的环境下产生出来。
医疗诊所和牙科诊所
病历和X光片的管理办法和上述办公室档案的管理方法相同。但是在医疗诊所和牙科诊所中使用条码还可以得到一些其它方面的好处。
大多数人不了解要保持多少数量和品种的物品才可以使一个医疗诊所或牙科诊所有效地运作。因为许多物品是一次性使用的,所以要不断的检查存货的多少和取得病人的收费资料,采用条码系统使这项工作自动化了。多数办公室有限的存诸空间更增加了使用条码的优越性。运达物资的恰时论(Just-In-Time)不仅使用于生产和零售领域,也适用于医疗诊所和牙科诊所的环境。
一个典型的诊所由一个中心物品柜,几个诊室,一个特殊的工作间和一个办公室兼接待室组成。中心物品柜装有由病人付款的和不由病人付款的物品以及备用的设备。在每个诊室和化验室安装一部低价位的数据输入机,一部手提式和一部有线数据输入机放在中心物品柜,作为主机的计算机及扫描器放在办公室所在地。条码系统的成功之处是基本这样的安排。
条码标签可在两个地方印刷。物品存货的标签可用办公室的激光印刷机或便宜的热敏印刷机印刷。另一个可以给标签上一层薄膜的印刷机也被安装在办公室。这些标签带有病人的唯一的编号,被用在病历上。类似的标签带有识别性的前缀码,被用于固定资产上。如果某些设备属于特殊环境要求的产品,如高压蒸锅,可以向专业的印刷公司订购特殊种类的,但是采用同样标签制度的标签。
在一个典型的工作日,送货的先于病人之前来到。诊所员工印好标签,贴在每一件物品上,然后扫描将资料输入存货资料库。不由病人付款的物品带有特定前缀码的身份号。条码标签可即时印刷出来,或事先成批印好用于所有存货。下一步是给诊所的几个房间上货。每次将不由病人付款的物品从中心物品柜拿出时都要通过扫描,指明它是被使用过的。当病人被诊治时,任何在诊室或实验室中使用的,由病人付款的物品的条码和病人的身份条码一同被扫描。这个物品不仅是使用过的,而且要将使用的帐单给予使用的病人。另外,实验室取得的样品上贴有带病人条码的标签。有病人条码的标签可以在实验室内印刷,或在每个病人到达时印出。将基本的确认实验室样品的步骤再发展一步:样品被扫描,同时实施了的实验也通过放在实验室的条码手册扫描。这样,所有实验工作的帐单将正确的送到病人手中。
在一天的工作结束后,一份总结那些病人受到诊治的报告会印出。另一份报告列出那些已经低于事先规定的最低存货量限度的所有物品的名单,包括由病人付款的和不由病人付款的物品。随后办公室经理会用传统方式或电子定货的方式重新订购那些必要的物品。
小企业的助手条码既省时又少钱,这是它对所有形式的小企业有所帮助的重要原因。这里讨论的条码在小企业中的应用即成功又流动。如果说条码系统的设计保持简单化,那么该系统所选择的可以在市场上买到的软件和硬件,更使它的安装直接了当。重视条码标签的内容和质量应该总是首要的,因为如果条码标签质量低劣,任何条码系统都不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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