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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条形码查询方法

作者:沧州盛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9 08:56:11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沧州条码符号的质量检验技术有了比较大的发展。最初并没有专门的条码检测设备,条码质量的评定是通过采用通用设备来完成的。我们知道,条码是由深色条和浅色空组合起来的图形符号,条码的质量参数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条码的尺寸参数,另一类则为条码符号的反射率参数。这两种参数在条码技术规范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条码符号的这两种参数采用通用的反射率测量仪器及测长显微镜进行测量,这可以说是条码检测技术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最初,这种检测方法中所有的测量都是非自动化的,由于条码的条空太多,测量和根据条空判定被测条码条空编码是否正确非常麻烦,另外,人为因素也严重影响了测量的精度和准确性。

从70年代中期以后,条码符号质量的评价都是用条码检测的专用仪器——条码检测仪来进行测试,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检测方法。条码检测仪的出现使得条码检测的效率大大提高,符号经过条码检测仪扫描后,马上就可以得到检验结果,性能全面的检测仪还能打印出列有详细质量参数值的质量检测结果,这就使得印刷企业能够根据检验结果调整印刷设备,充分发挥印刷设备的潜能,从而提高条码符号的印制质量。

经过长期实践,人们发现基于条码符号技术规范基础上的检验方法在应用中存在以下缺陷和不足:(1)由于用该质量检验方法评价一个条码符号时只有一个单一的阈值,即是否符合标准,但不同的条码识读设备采用不同的光学结构、译码算法,在识读条码符号时具有不同的识读能力。单一的判定与多种识读设备和识读环境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也就是说,有些被传统方法判定为不合格的条码,却能够被正确识读。(2)在该检验方法中,条码的质量判定仅仅基于一次条码扫描所测出的质量参数。由于条码符号在高度方向存在信息的冗余,基于一个位置的一次扫描得出的数据不能够全面反映条码符号的整体质量。(3)对商品条码或128条码等来说,测量条码中条的尺寸意义不是很大,因为这些条码的译码是根据相似边的尺寸来进行的,条的整体增宽或减小对相似边的尺寸没有影响。(4)这种方法对条码的反射率要求方面存在疏漏,如它没有规定条码中条的反射率和空的反射率的测量位置,这就会导致不同仪器测出不同的结果,由此而产生了许多条码质量判定方面的商业纠纷。

上述因素导致了用该种方法检验的结果和扫描识读性能不能完全保持一致,并由此导致顾客退货的现象增多。为此,80年代后,人们开始设法对条码的检验方法进行改进。从事条码技术和应用行业的专家对各种类型的条码识读系统进行了大量的识读测试,最后得出了一个评价条码符号综合质量等级的方法,即“反射率曲线分析法”,也简称条码综合质量等级法。该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条码符号在识读过程中的性能,并能够克服使用传统方法所产生的缺陷。1990年,美国首先用该方法评价条码质量,并制定了相应的美国国家标准ANSIX3.182-1990《条码印制质量指南》,综合分级方法根据对条码进行扫描所得出的“扫描反射率曲线”,分析条码的各个质量参数,并按实际识读的要求综合评定条码的质量和分级。随着条码技术的发展,条码综合质量等级法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1997年批准的欧洲标准EN1635-1997《条码检测规范》、2000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批准的标准ISO/IEC15416-2000《条码印制质量检测规范》中都采用了条码综合质量等级法,我国新修订的国家标准GB12904-1998《商品条码》中也应用了条码综合质量等级法的部分原理。

目前,国际标准化组织已经开始研究与条码质量相关的其它标准,如条码制版软件技术规范,条码检测仪测试规范,条码识读设备性能测试规范等等。主要的几种条码符号如39条码、UCC/EAN-128条码等,在其符号标准中也纷纷采用综合分级检验的质量分析和评价方法。相对于这一新的方法,以前的条码质量检验方法被称为传统的检验方法。

条形码过期之后,如果没有续期,条形码可以用吗?

商品条形码过期之后,如果没有按时去续期,那条形码是无法使用的。如果商品条形码过期了,还是继续使用会面临被罚款的风险的。《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沧州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中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所以商品条形码过期之后是不能继续使用的,如果企业要使用,要及时续期。

现在的物流公司、质量检测局,每天需要从很多用户户那里收到大量的产品,然后所有的产品需要建立档案,生成档案编号,对应生成条形码编号,并把数据录入检测所的数据库中心。如果全程通过人工的方式对收到的样品进行签收,核对,编号,贴标签,和手工录入数据的话,很容易出现漏签样品、样品与送样品单位不对应、数据录入系统不及时、甚至漏入数据等状况。当工作量增加时必须靠增加人力物力,忙于应付,不但增加了运作成本,也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针对以上常出现的问题和状况,通过应用条形码软件无线系统,可以实现数据实时采集、实时无线打印、实时传输,以上的问题将可以得到完满的解决,并在有效控制成本的同时也提供了工作效率。

我们公司在沧州条码行业有非常丰富的开发经验,开发应用了不同行业条形码软件系统,其中为物流行业开发的软件,整合无线实时数据采集器、无线便携式条码打印机,以及计算机应用软件,所开发形成一个完善的系统。该系统流程如下:对收到的产品,通过手持数据采集器扫描快递单号或自动生成样品的档案编号,输入档案的一些基础资料,经过软件系统确认后,数据采集器通过无线的方式将档案资料实时的传输到检测院的数据库中心里进行保存,同时数据采集器发出无线信号指令到操作员携带在身上的轻巧的便携式条码打印机进行档案编号的标签打印,打印完成后,撕下标签,贴上检测样品上。

一个收样品的流程结束,系统等待下一个流程的开始。系统特点:1.实时的记录检测样品的档案资料、编号;2.实时的打印产品信息标签,并实时的将数据传输到数据库中心;3.产品的数据无线传输,打印条码标签无线连接;4.数据采集器、条码打印机,既轻巧,又智能实用;5.数据采集准确、实时、快速、大大降低出错率。适用行业范围:物流、医疗卫生行业,质量检测局,食品卫生检测等等。条形码数据实时采集和实时无线打印条码标签系统包括:硬件:条形码数据采集器、AP、便携式标签打印机;软件:数据采集器应用打印软件;网络:通过GPRS或GSM网络进行数据传输。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沧州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在商品流通中的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建立和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提交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具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七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方可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期需要续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及时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

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

第十八条伪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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