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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产品条形码怎么生成?

作者:沧州盛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07 08:56:46

关于条形码这个东东很多人只是知道是很多一条条长的竖线组成的,对于沧州条码在质量追溯中起啥作用却不了解,有些人觉得质量追溯是工人与机器的问题,我们是不用考虑的,但是这是不完全对的,条码质量追溯的过程还是很需要被知道的,这对于问题的出现和解决都有很大的帮助,因为在问题出现的时候能够很好的避免也能够料提清晰的解决问题,这岂不是在仓库管理还是销售方面使用条码的时候都很有帮助?因此,了解一下还是有必要的。

应用条形码进行质量追溯的过程第一步骤就是已经输入的条码信息进行信息回流反馈。这点我们只需要知道就可以了,因为具体的信息反馈这都是设计者所了解的,对于普通的使用者我们只需要知道有这个过程就可以了,一般说来,这个过程是没有什么问题能出现的,这点使用者不需要担心和关注。

进行质量追溯的过程第二个步骤就是检查,有一个系统时会对条码的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了解信息是否有错误,这点是重中之重,因为这个过程就是告知使用者之前的信息质量是不是出现了问题,在这个时候如果信息核对不上那边是信息出现失误,这时候就要马上检查之前的货物信息,再重新录入或者注明等到下次录入。

上面是简单地谈了谈的条形码在质量追溯的使用,对于管理者来说还是很有必要了解的。因为可以及时发现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且及时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沧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二)日用化学品;(三)药品、医疗器械;(四)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五)玩具;(六)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七)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八)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规定并公布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社会公众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及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领《系统成员证书》。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管理手册。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证书》的印刷企业可以优先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外)销售产品的,可以使用委托方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第二十五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判别商品条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应当以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经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检验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卷烟、日用化学品、药品、医疗器械、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玩具、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RP与条形码管理相结合,从易于理解的角度,我简要总结如下:

条形码管理和QR码管理是通过条形码管理物料,模切机,印版滚筒,半成品(包括在每个过程中生产的产品)和成品的管理。通过条形码,您可以快速了解相应项目的相关信息,例如存储位置,库存,价格等,以及数据收集。

操作方法如下:

采购验收:根据采购订单生成条形码,打印条形码,然后张贴条形码(称为:编码,标签)。

购买存储:扫描存储位置的条形码和购买物品的条形码以完成存储。

生产申请:扫描拣配清单,找到库存位置,扫描物料条形码,然后准确地拣选物料。

流程:为每个流程自动生成条形码,然后下一个流程扫描该条形码以确认材料或半成品是正确的。

生产退货:(如卷纸,卷膜等难以根据实际数量领取的产品,将有退货。)发生退货时,将生成新的条形码并扫描该条形码以进行存储。

成品存储:产生成品条形码,打印条形码,张贴条形码,扫描代码并进入存储。

成品出库:根据交货单扫描代码并出库。

质量可追溯性:当客户发现产品质量合格时,可以根据条形码追溯到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哪个供应商以及该供应商何时发送物料以及何时操作该物料。

物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已发展成为全球经济新的增长点,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猛发展。全球知名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发布研究数据显示,到2025年,物联网的经济规模将达到6万亿美元,“物联网时代”即将到来。

物联网的基本理念是通过信息传感设备,按照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感知层是整个物联网体系架构中涉及面最广、应用最多的部分,而条形码在整个物联网架构中属于感知层。物联网的兴起给条形码企业扩大应用市场、拓宽应用领域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

技术局限传统沧州条码市场发展空间受限

条形码技术作为计算机数据采集手段,以快速、准确、成本低廉等诸多优点迅速进入商品流通、自动控制、以及案管理等各种领域,在全世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由于条形码是依靠有形的一维或二维几何图案来提供信息的方式,一量信息印刷信息就无法修改,另外还容易因为磨损或皱折而被拒读,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传统条码的应用范围。

而如今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各行各业对快速、精确地采集信息的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单一条码管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现今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与此同时,随着自动识别技术以及无线技术等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一部分企业已经开始把RFID技术融入到原有条码应用中,以提高生产管理效率。如此以来,传统条码市场的发展空间将越来越小。如何融入新技术把握市场需求,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已是摆在条码企业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融合物联网条码应用焕发新活力

如今,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促使下,条码技术正在进入一个强劲的集成创新发展期。许多企业已经开始把条码技术与RFID等其他技术结合,形成优势互补,这将极大地扩大条码技术的应用领域。

据笔者观察,集成了多种技术优势的条码管理系统已从传统的零售、物流领域向身份论证、电子商务、食品安全、物品追踪、数据防伪等诸多领域迈进。上述领域庞大的应用市场,也将带动与条码相关的扫描、印刷、识别等上下游产业链“走红”。

企业在行动推出相关应用并亮相物联网相关展会

据研究报告显示,到2015年中国物联网整体市场规模将达到7500亿元,其中细分领域的条形码上下游产业规模也将达数千亿元。庞大的市场规模,使得众多企业纷纷加快了进军物联网速度,条码企业当然是其中最活跃的一群。

据笔者了解,二维码国标的制定者矽感科技加快了进军物联网的步伐,先后在武汉、北京启动了农产品追溯、智慧环保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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