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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产品条形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沧州盛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5 08:22:50

通过零售渠道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商品适合采用沧州条码,例如:食品、饮料、卷烟、土特产品;纺织品、服装、鞋帽;化妆品、香精香料、牙膏、肥皂,洗衣粉等日用化工品;医药保健品;胶卷、磁带等信息化用品;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玩具;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家用电器;照明器具;仪器仪表及小型机械;手工工具、刀、剪、锁等日用金属制品;生活用纸、日用杂品等。

除零售商品外,条码还广泛应用于储运包装上,以实现运输、仓储、发货、收货等业务的自动化管理

商品条形码相当于商品的身份证明;商品沧州条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大卖场里的几万种商品只要用各自的商品条码就可以轻易的区分开来。条码号码本身不包含商品的价格信息。零售商品包装上的商品条形码具有国际通用性,大部分是由13位数字组成。前缀码俗称国家或地区代码,我国的前缀码是690-697。

下面就详细说一下这些地区的条形码申请的流程,费用,时间,资料。申请所需资料:1、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企业公章;3、进出口证明加盖公章;申请数量:1000个申请使用期限:2年申请时间:10-12个工作日备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两年,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在有效期限内享有专用权,在有限期前3个月提出续展缴费。另:申请UPC条码,UPC条码适用美国、地区,费用需多加2800元。

沧州条码打印机有时候会出现打印空白的现象,这是比较常见的,尤其是在刚换完便签纸或碳带之后很容易出现跳纸或出空白纸的情况,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小编提醒您,要区分两种情况来判别,一种是新买的条码机,另一种就是条码打印机已经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该问题,下面我们来具体阐述一下。

第一种情况:新买的条码打印机一般配件不会出现问题,一般只是耗材安装方式和驱动安装设置问题。

1、条码碳带标签纸安装错误,请按照随机附送的快速安装指南上面的步骤重新安装条码碳带标签纸。

2、驱动安装设置:也有可能出现在纸张的校正以及纸张大小设置上,出现跳纸或者白纸现象,只需要设置一下打印机驱动上的纸张大小和打印文件的大小与实际标签纸大小三个大小一致,然后校正纸张即可解决问题。

第二种情况:机子已经使用比较长的时间,这时候出现的问题在处理时,需要考虑上面的两点之外,还要结合下面的五点:

1、纸张传感器的位置不正确

抬起打印头,就会看到纸张穿过的地方会有一个纸张探测器,探测器是需要被纸张覆盖,条码碳带打印机才能正确适应纸张的大小。

2、条码碳带标签纸之间的间隙不规范

有的标签纸在加工的时候,会由于机器或者是模具的原因导致生产出来的标签纸大小或者间隔不一,导致条码碳带打印机无法感应到标签纸的大小。

3、纸张传感器脏污

用无水酒精清洗纸张传感器,在清洗前关闭打印机的电源。重新操作“纸张校正”,在待机的情况下按下绿色键并保持3秒钟,3个绿色指示灯将同时闪烁。

4、条码碳带标签底纸太厚或者是标签纸不规则

如果是底纸过厚,或者是标签纸不规则,也会导致打印机无法感应出纸张大小。

5、传感器故障

如果前面的几种方法都不能够解决,就有可能是纸张传感器出现问题。

出白纸和跳纸的解决方式最常见的就是校正纸张即可解决,位置不对需要修改大小设置,安装耗材正确操作也是一个关键问题,所以使用之前还是要多找些关于条码打印机安装指南来看看会更加好。

第一条为维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平等竞争,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促进商品出口,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沧州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印刷在商品或包装上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商品的国别(或地区)、制造厂商及有关的信息。第四条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的条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二)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四)对印制商品条码企业的资格认可;(五)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产下列预包装的商品应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服装、鞋帽、针纺织品;(三)药品、保健品;(四)医疗器械;(五)音像制品和家用电器;(六)儿童玩具;(七)日用化学品;(八)日用杂品;(九)钟表、眼镜和照相器材;(十)学习、办公和体育用品;(十一)出口商品;(十二)其他应当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第六条凡进入我市超级市场、连锁店的商品应印有商品条码。第七条企业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应持下列材料到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三)营业执照影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条码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申请后,经初审合格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交纳服务费。第九条申请企业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并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条码专用权。第十条商品条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条码主管部门申请复审。逾期不复审的,该商品条码失效。

第十一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应在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到条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企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品条码。对境外公司的子公司和委托加工的产品,使用境外公司或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在一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到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境外公司或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使用该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三)本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第十三条凡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须向条码主管部门申请印制资格,取得《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后,方可印制。企业必须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制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厂。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二)擅自印制商品条码;(三)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四)使用失效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的,按规定程序取消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对使用境外公司或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子公司和被委托人,未经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擅自印制商品条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印制的商品条码经检验不合格交付使用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使用失效条码标志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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