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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皮产品条码代表什么?

作者:沧州盛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2 08:18:06

活跃于物流阶段的沧州条码一般情况下,制造商供应的商品被装入包装箱后,按照商社及批发店的物流仓库、大型零售店等物流中心、各店铺等的顺序进行流通。在这一过程中,通过读取印制在包装箱上的条码(标准物流符号=ITF)来进行流通。

(1)当有人订购时,制造商就会供应带有订购商品条码的商品。此时会自动处理销售与采购要求。

(2)配送司机通过读取装载商品的条码将商品配送到指定地点(仓库等),卸货时也是通过读取条码送往仓库等场所。

(3)在物流仓库和物流中心等处,通过使用输送机等将商品保管于指定的场所,如果零售店要求订货,就将该商品发送到零售店。

在(1)、(2)、(3)的各个阶段,从入/出库管理到库存管理,无需出示手写的发票,计算机也会通过读取条码来自动处理。因此司机和仓库保管员也可以从繁琐的发票处理中解放出来,而且,还能够防止商品及商品配送地址等出现错误的情况。也活跃在生产工厂的条码条码在生产商品的工厂中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除了先前提到的标准物流符号之外,如果在商品中附加表示商品品名、型号、颜色号码等条码,就可以在从原材料到成品的各个阶段,大幅度促进库存管理、进/供货管理、生产管理以及采购管理等。以上就大家熟悉的附带于商品的条码做了简单的介绍,下面将举例介绍一下附带于商品的条码在普通情况下所起到的意想不到作用。

请打开存折看一下想必每个人都会有一本银行的存折。在银行的取款机中取钱时,如果放入错误的一页,存折就会被退出来,并提示您“请打开正确的一页”。(必须有银行人员操作的工作由机器代替操作似乎有点说不过去)区分这一错误页面的就是印制在存折页面左上方的条码。您是否曾经注意到了呢?

无处不在的条码!在我们周围存在着很多有形无形的条码。左图就是日常使用的照片胶卷,从左侧起依次有三个条码,分别是商品条码、相机自动读取胶卷感度的条码、用于显影管理的条码。以上提到的条码使用方法只不过是条码的冰山一角而已。如上所述,您不妨试着寻找一下身边的条码。一定会发现条码正在我们意想不到的地方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现代化程度的加深,图书馆已经采用条形码技术实现了图书采购、编目、借阅的自动化。那么,期刊文献的管理能否也采用条形码技术,实现期刊文献的自动化管理?

我们知道:条形码技术是在计算机的应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并由美国人乔·伍德兰德于1949年提出来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条形码,即计算机可读的一种信息符号。它是由一组宽度不同,反射不同,平行相邻的条和空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起来,反映和表示一种特定内容的代码。该技术一经产生,便迅速推广开来。我国于1988年成立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其中,ISSN/EAN这一权威性期刊代码在全国期刊中得到广泛地推广和采用。这样就为期刊文献的自动化管理提供了前提条件。因此,笔者认为,采用条形码技术,实现期刊文献的自动化管理是完全可行的。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及其结构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是EAN条形码的一个子系统。它是由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ISDS)国际中心和欧洲商品编码协会(EAN)协商建立的。国际期刊条形码的主要作用是将期刊的国际刊号(ISS

N)和期次号等信息转换成EAN的条形码形式,最终达到光笔联机输入处理。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是由主体部分和附加部分组成。主体部分由期刊前缀代码,期刊的品种号、条形码的龄期号和校验码四个部分组成,其具体结构是:期刊的前缀代号:2位数,所有ISSN/EAN条形码具有一个共同的前缀“977”。

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在期刊文献管理中的可行性及优势21ISSN/EAN条形码的可行性。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是唯一的将期刊文献标识到某种期刊的某一期次的条形码。ISSN/EAN的唯一性便可使期刊的计算机自动识别成为可能。方便查找目前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ISSN/EAN条形码就印在封面或封底上,非常醒目,这为计算机扫描录入提供了方便,省去了键盘录入的翻查之烦。

条形码是由点、线或空间组成的条线标签。它与主机的字符一样都具有某些二进制的特点,故输入转换环节少;而且,条形码的阅读采用扫描式,扫描录入速度为1600-1900字符/分之间,这是键盘录入所不能及的,所以大大提高了输入识别速度。24录入数据极为可靠。ISSN/EAN条形码中有校验位,可对录入的信息进行正确校验,即使录入速度很高,也可以防止信息的误读与漏读。在条形码的印刷质量和扫描环境欠佳的情况下,信息的差错率仅为三百万分之一。

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在图书馆的具体应用,条形码的具体应用需要由光笔条形码阅读器、微机和期刊管理数据库组成的自动扫描识别处理系统,以及由通过网络连接若干自动扫描识别处理系统组成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其基本的工作进程为:通过光笔(或扫描器)扫描期刊上的ISSN/EAN条形码,自动转换计算机可识别的二进制代码输入电脑的期刊管理系统进行处理。根据分解出来的信息,我们可以对期刊进行许多方面的自动化管理。期刊的订购系统管理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是由主体部分(期刊前缀代码、期刊品种号、条形码龄期号、校验码)和附加部分(期刊期次号或月次号)组成。那么,在期刊订购系统中,只要扫描到期刊条形码的主体部分,即可从数据库中提取到该种刊及馆藏情况。然后,将新一年的定价、订购份数及订购渠道等输入后,进行打印、计算、统计等工作。但条件是,邮局和自办发行单位在制订目录和订单时把期刊的ISSN/EAN条形码也印制在上面,这样不仅方便发行统计管理,也方便图书馆期刊文献的订购管理,避免了订购查重时翻检卡片目录之繁。

现刊验收系统管理因为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的附加部分是期次号或目次号,这样只要著录时在刊名后注明其周期,便可通过扫描收到现期期刊条形码的全部组成,完成现期期刊的登到程序。同时,亦可显示详细的现刊到馆情况及架位,进行年度统计,打制催缺期刊单。而目前的手工登到卡片大多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在登到前需把刊物也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这样费时费力,很容易出现漏登或错登等情况。如果采用条形码登到,将会减少手工操作的弊端,真正实现期刊微机管理和充分发挥ISSN/EAN条形码的优势。

过刊入藏系统管理现刊验收到年底,往往就要下架,装订成合订本,成为过刊。重新入藏到过刊库。以待用户回溯检索、查阅。采用条形码对过刊进行管理,同样只要对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主体部分(期刊的前缀代码、期刊品种号、条形码龄期号、校验码)进行扫描。即可实现微机管理,包括验收、编目、登录、合价、统计、结帐等。这样便省去了手工操作的验收、抽卡片、登录、合价、结帐、统计等多种工序,实现了一次扫描,多种输出的自动化功能。同时,在编制装订清单,显示馆藏及位置方面,ISSN/EAN条形码也显示优势。

期刊的编目系统管理通过ISSN/EAN条形码主体部分和经过编目的数据库,可将所需目录信息存入本馆期刊的数据库。并建议CNMARC格式中加入条形码著录项。当然,目前尚有少数刊物还没有使用ISSN/EAN条形码,但不能因此一叶障目,忽视条形码的存在。采用条形码技术,实现物品的自动化管理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大趋势和重要手段。作为文献集散地的图书馆,在提倡文献资源共享,期刊文献倍受青睐的今天,条形码技术就更加显示出优势。为此,笔者认为,图书馆界更应进一步开发期刊ISSN/EAN条形码技术,实现期刊文献自动化管理,提高期刊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从而使图书馆的自动化管理水平再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沧州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在商品流通中的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建立和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提交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具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七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方可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期需要续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及时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

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

第十八条伪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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