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沧州盛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盐山产品条形码是干嘛用的?

盐山产品条形码是干嘛用的?

作者:沧州盛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2 08:17:42

随着沧州条码技术的发展,手机二维码电子票的应用日益广泛。近日,我公司与本土闸机集成商就为某商业会展在预订门票时就推荐这一应用。而参展市民只需通过手机预订门票获取二维码门票,无须换取纸质门票,即凭电子凭证入场。据介绍,市民通过会展主办方的官方微信购买门票,订单完成后,自助生成二维码电子凭证。入场时,市民将手机上二维码电子凭证在展会门口智能闸机通道上的扫描窗口上刷一下,验证成功,便可进场参观。而二维码电子门票的使用也为主办者的带来以下好处:

(1)无纸门票可以削减成本;(2)由于面向固定用户销售,因此在开展前可以通过微信进行宣传;(3)如果在开展当日发生事故或灾难等可以迅速通知到每个人;(4)由于事先了解到场的用户,便于事后进行问卷调查或传达信息;(5)如果在售票时能获得购卖者的相关信息的话,可对用户进行分析。二维码电子门票在验票时,只需在验票机感应区一扫就可以验证通过,无需人工手撕副券,平均2秒钟便可验一张门票,方便快捷,也降低人力成本。由于二维码电子门票识别的特别要求,并不是所有的条码扫描引擎都可以达到上述要求,但大真经过多方测试验证条码扫描引擎会很容易扫描出在手机屏幕上的条码。

作为手机二维码电子门票识别通道闸机核心部件,条码扫描引擎可在手机电量不足、手机屏贴膜、彩色条码等情况下,轻松读取条码,既提升了客户体验,也加快了客户流通,是国内外闸机生产商放心的条码识别模块选择!

目前,我们见到的条形码下面都有一串数字,默认的都在条形码的下面。但是有的时候,客户有特殊需求,想要沧州条码文字不显示,也就是肉眼看不到。但是扫描的时候是可以扫描出来的。对于刚接触条码打印软件的新用户来说,可能还不太清楚如何设置才能隐藏条码文字。接下来小编就演示一下条码打印软件隐藏条码文字的方法:打开条码打印软件,绘制一个条形码,这里以code128为例。

双击绘制好的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文字-条码文字-位置中,把位置设置成无。点击确定,条码文字就不显示了。条码打印软件设置比较灵活,除了可以隐藏条码文字,也可以吧条码文字放在条形码的上面或者下面,方法都是类似的,是不是很简单,有需求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按照步骤来操作做,可以实现你想要的各种效果。

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条形码、二维码、一维码都成了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物。最近,新物种无人便利店的出现,把物品智能识别和RFID技术推到风口浪尖。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应用推广部主任孔洪亮表示,目前沧州条码占绝对优势,智能识别和RFID技术,短时间内无法撼动条码的地位。

RFID和智能识别的“弱点”

RFID技术目前应用越来越广泛,在一些零售场景,如迪卡侬、茵曼等服装店应用广泛。供应链端,RFID也能解决高效透明的问题,RFID增速十分明显。但是,RFID芯片也有弱点,第一,成本相对高,每个0.3-0.4元,不利于大面积推广。第二、技术上液体、金属对RFID有干扰,去除干扰的芯片价格更昂贵。

AI视觉识别技术,在无人便利店场景中被提及很多,如谷歌、简24、和深兰科技都应用视觉识别技术,帮助客户购买和结算。但是孔洪亮指出,它目前只是满足了“酷炫”的需要,使用成本更加高,而且在物流和生产场景视觉识别技术还没有太多应用。另外,无人便利店占到整体商业的比例非常低,是比较小众场景。

“RFID和AI视觉识别技术,目前处于初级阶段,作为编码的智能化切入点还为时尚早。”孔洪亮说。

条码暂时无法撼动

“现在条码在整个产业链中,占比超过了90%。”孔洪亮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是成本优势。我们在大多数商品中都能看到条码,因为条码是批量印刷的,几乎零成本。

RFID和智能识别给人们带来了一种危机感,大家感觉新技术马上迭代,淘汰旧的技术。孔洪亮认为,短期内不现实。

不同消费群体,有不同的服务场景。例如,新媒体的出现并迅猛发展,但是报纸等传统媒体依然存在。条码价格优势还很明显。至少三五年内,我们还看不到其他技术迅速崛起,并取代条码。

经过拼命的扩张后,电商企业逐渐认识到条码管理的重要性,数据的标准化都离不开这个统一的编码。”孔洪亮说。据了解,阿里、京东、eBay、百度、360等都和编码中心合作,共同推进电商产品的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沧州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版权所有:沧州盛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