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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皮条形码怎么生成?

作者:沧州盛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8 08:51:01

有人说之前办理了国内商品条形码,那还需要办理一个进出口的商品条形码吗?首先看下企业自身是否有进出口需要,如果需要销往国外那么是需要办理进出口商品条形码的,仅是在国内销售的话不需要办理进出口条形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在中国境内流通的商品需要向国家的沧州条码管理部门申请条码。2、出口国外的商品需要向国家的条码管理部门申请条码。

企业办理进出口条形码必要满足的首要条件是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里有进出口业务这一项,办理所需流程及材料如下:

办理途径:1、自行办理;2、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流程及材料

1、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

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4、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5、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单独对校验码是解释是一组数字的最后一位,由前面的数字通过某种运算得出,用以检验该组数字的正确性。那么条形码中的校验码的定义是什么呢?校验码是位于沧州条码最后一位的、从单元数据串的其他数字中计算出来的数字,用于检查数据的正确组成。从字面上看,两者是一样的,只不过条形码中的校验码是用来检验条码数据的正确性。但是为什么条形码中要加入校验码呢?这些校验码到底有什么用呢?要知道条形码中为什么要加入校验码首先就要先了解条码扫描器的识别原理。

它主要由条码扫描和译码两部分构成:扫描是利用光束扫读条码符号,将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这部分功能由扫描器完成。译码是将扫描器获得的电信号按一定的规则翻译成相应的数据代码,然后输入计算机(或存储器),这个过程由译码器完成。因为译码的时候要译成二进制和十进制数,代码作为数据在向计算机或其它设备进行输入时,容易产生输入错误,为了减少输入错误,编码专家发明了各种校验检错方法,并依据这些方法设置了校验码,这也就是为什么条形码中要加入校验码了。我们最常见的校验码就是商品条码中的校验码,那么这些校验码是怎么产生的呢?这就要用到专业的条码软件,一般来说专业的条码软件中检验位是自动生成的,下面就为条码标签打印软件制作的商品条码(由红色框标注的部分为校验位):类似于条码标签打印软件的专业条码软件还有很多,我们在制作条码标签的时候一定要选择专业的条码软件。条形码中的校验码除了可以用条码软件自动生成外还可以自己计算出来。需要校验位的一般都为商品条码,我们都知道商品条码的类型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它们的校验位的计算方法都是完全一样的。

1、包含校验码的所有数字从右向左编号,分别为1,2,3......18位;2、从第2位开始,所有偶数位的权数为3,从第3位开始,所有奇数位的权数为1;3、将对应位置的代码数字与权数相乘;4、将所有乘积相加求和;(结果为109);5、对第4步的和,求MOD10运算(将和109除以10,取其余数9);6、如果余数为0,则校验码为0,否则,用10减去余数的差即为校验码。其实把所有条形码的校验码的计算方法总结后可以得出一个计算步骤:

1、为代码中的每一位数字规定序号;2、给每一位代码分配一个权数;3、权数与对应的代码相乘;4、将所有的乘积相加;5、对和进行MOD(求余数)运算;6、对结果进行再处理得到校验码。由上面可以看出条形码中的校验位计算非常严格,如果要自己计算的话一定要遵照校验码的计算规则来计算,否则就有可能会造成制作的标签扫码枪识别不了。在这里还是建议用专业的条码软件来制作标签,一来比较方便,软件生成数据的速度比较快,二来也避免了数据出错。

在电子商务热潮之下,“做不做”电子商务已经不是问题,“如何做”才是很多企业正在面对的问题:对于我们从事沧州条码相关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来讲,同样在思考如何在电商环境下更好地发挥商品条码的作用,更好地为条码系统提供服务。

那么,在电子商务之路上,企业是否还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答案是:必不可少!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助力电商营销

对比实体经济,电子商务最大的特点是虚拟性,体现为企业经营的虚拟性和交易的虚拟性。第二个特点是不受时空限制,可以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全天候交易,可以通过网络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合适的商品和服务。然而用户需求的是有形的服务和真实的商品,这种错位的供求矛盾可以借助商品条码得到解决。

电子商务营销模式下,企业面对的是直接消费者,能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是营销成功的关键。目前充斥街头巷尾的二维码正是电商营销的一个缩影。二维码更多的是对商铺的宣传,对商品和品牌的营销完全可以借助商品条码实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定位商品的成本极大地降低了,消费者只要手机扫描商品条码或者在网页输入商品编码(商品条码中13位数字)就可以立刻浏览商品,网上的信息马上被推送到消费者眼前,再配套其他电商营销手段,商机就出现了……。

适应O2O需求

线上和线下的紧密联系让电子商务进入新阶段。传统意义的O2O,即在互联网上发现生活服务,通过网络交易,再到线下来接受服务,实现线上(互联网)到线下模式的转换。现在又出现了双向O2O,即首先在线下实现商品体验,然后在线上完成后续交易和服务。或者再进一步发展成更加复杂的O2O2O……,即线上、线下多个环境的先后更替共同完成一整套交易和服务流程,即实现线上和线下紧密的互动。

不管模式如何复杂、环境如何变化,商品条码始终是商品的标识,是O2O经营的枢纽和关键。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在线下扫码(商品条码、二维码或RFID),在线上获取信息、完成交易,再通过物流等线下服务来完成整个购物活动,实现线下、线上(互联网)的无缝转换。目前,这种转换模式已成为大势所趋,几乎全部的电商都已实施了移动战略,平台已经搭建完毕。从品牌商的角度来看,商品条码是搭建线上、线下信息互通桥梁的奠基石,实现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无障碍的信息传送。

提升电商供应链效率

传统企业涉足电商可以在现有供应链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信息化程度高的特点,把商品条码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商品条码对商品的标识不仅局限于在包装上体现条码符号,还体现在用于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对应的标准化编码,从而实现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统一。很多企业正在应付日益复杂的渠道(线上和线下/平台和自营),有的进行差异化经营,有的打造线上线下的融合……借助商品条码在进货入库检验、库房拣货、货物分发配送、库存盘点、线下流动销售、价格检查、订货统计诸环节的应用,企业可以很好地同步和整合线上线下的资源,掌握库存和供应链信息,按客户需求安排生产,进行大数据分析和制定正确的战略决策。尤其对于酒、服装等高价值或具有特殊需求的产品,可以使用带有应用标识符的商品条码,对批次或单个商品进行标识,使这些商品在网络上和物流中的管理更透明、更精准。

赢得在线采购订单

不管是内贸还是外贸的在线采购,对商品的要求是相同的,需要丰富的选择,需要有竞争力的价格,需要物流、服务响应上更好的客户体验。很多企业正在考虑把采购挪到线上,有机构调研发现,50%的企业会把它一半的采购金额放在互联网上来进行,其中59%的采购商开始将在线采购作为企业的主要采购方式,27%的采购商,每月平均在网上采购的金额超过5000美金,而这个趋势其实也在不断地上涨。在外贸领域,专家预测:中国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全球跨境采购的第一选择。据统计,在我国共有5000多万种商品条码标识,超过75%的出口商品使用了商品条码,进口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比例也超过了60%。

对于在线采购,国际标准化的商品条码很好地发挥了商品标识作用,企业跨入这个系统,也就相当于与全世界的商品站在同一平台上角逐。目前,各大采购平台也在积极引入商品条码机制。毫不夸张地说,要想使商品赢得大规模在线采购订单,商品条码是必备!

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仅局限于网络购物,而且会覆盖人民生活消费的方方面面,商品条码作为全球标准化的、产品的唯一标识,其优势将会更加明显。沿用现有的商品条码并发挥其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应为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的上上之策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沧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者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陶瓷制品;(四)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五)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六)电线电缆、光缆、汽车零部件;(七)家具、装饰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检验能力。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者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三)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三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被委托方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二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信息系统,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注销和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不依法履行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监督检查职责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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