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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产品条形码怎么查询?

作者:沧州盛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7 08:18:45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趋于一体化的今天,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损害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将沧州条形码防伪技术巧妙应用于商品的防伪,能有效地达到名优商品不被假冒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条码即条形码的简称,是由一组宽度不同,反射率不同的条和空,按一定的编码组合起来的,用以表示一组数据的符号。商品的条码本身不具有防伪的能力,它只不过是商品的一种代码,是为了利用计算机对商品的有效管理而设计的。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合理的使用条码技术,包括合理的选择条码的载体,合理的选择条码的印刷方法,合理的选择条码的印刷位置,就能起到防伪的作用。

首先是合理的选择条码的印刷方法。条码是由计算机来识读的,这就要求印品的质量很高,印品的质量越高,则所需的印刷设备和精度也就越高,同样地,设备的价格也就越高,制假者无力购买高精度的设备,这就对商品有了防伪作用,设备价格越高。其防伪效果越好。

其次是在包装上正确的设计和使用条码,以达到防伪的目的:

一、隐形条码

隐形条码能达到既不破坏包装装潢整体效果,也不影响条码特性的目的,同样隐形条码隐形以后,一般制假者难以仿制,其防伪效果很好,并且在印刷时不存在套色问题。

隐形条码的几种形式:

(1)覆盖式隐形条码

这种隐形条码的原理是在条码印制以后,用特定的膜或涂层将其覆盖,这样处理以后的条码人眼很难识读。覆盖式隐形条码防伪效果良好,但其装潢效果不理想。

(2)光化学处理的隐形条码

用光学的方法对普通的可视条码进行处理,这样处理以后人们的眼睛很难发现痕迹,用普通波长的光和非特定光都不能对其识读,这种隐形条码是完全隐形的,装潢效果也很好,还可以设计成双重的防伪包装。

(3)隐形油墨印制的隐形条码

这种条码可以分为无色功能油墨印刷条码和有色功能油墨印刷条码,对于前者一般是用荧光油墨,热致变色油墨,磷光油墨等特种油墨来印刷的条形码,这种隐形条码在印刷中必须用特定的光照,在条形码识别时必须用相应的敏感光源,这种条码原先是隐形的,而对有色功能油墨印刷的条码一般是用变色油墨来印刷的。采用隐形油墨印制的隐形条码其工艺和一般印刷一样。但其抗老化的问题有待解决。

(4)纸质隐形条码

这种隐形条码隐形介质与纸张通过特殊光化学处理后融为一体,不能剥开,仅能供一次性使用,人眼不能识别,也不能用可见光照相、复印仿制,辨别时只能用发射出一定波长的扫描器识读条码内的信息,同时这种扫描器对通用的黑白条码也兼容。

二、二维条码

对于普通线性条码可称为一维条码,它具有很多优点:易于制作,容易识读,输入速度快,可靠性高,读入设备的标准化程度高,容易与计算机及其他控制设备联机使用,性能趋于完善。

但其信息容量小,必须在其有限的平面区域内获得更大的信息容量。将一维码扩展为二维条码是最有效的方法。

二维条码的防伪原理是将条码输入的数字化信息进行加密编码。对于防伪应用中,二维条码是非常合适的。

三、金属条码

金属条码的条是由金属箔经电镀后产生的,一般在条码的表面再覆盖一层聚酯薄膜,这种条码是用专用的金属条码阅读器识读。其优点是表面不怕污渍。一般条码是靠光的反射来识读,这种条码则是靠电磁波进行识读的,只有识读器和条码的距离才会影响条码的识读。其抗老化能力较强,表面的聚酯薄膜在户外使用时适应能力强。金属条码还可以制作成隐形码,在其表面采用不透光的保护膜,使人眼不能分辨出条码的存在,从而制成覆盖型的金属隐形条码。

四、二维金属条码

二维金属条码是通过编码技术,激光技术,计算机技术,加密防伪技术和光化技术等复杂的工艺流程而制作出来的高科技多重防伪新产品,其多重防伪功能表现在:科技含量高、制作工艺复杂;能存储大量文字,照片,指纹;一枚条码一条信息,变幻无穷;特殊加密技术处理,难以破译;仅限一次性使用,属国家专利技术,全国唯一。

二维金属条码的真伪的检测方法:①手摸有凹凸感,外观具有立体感,②可用专用条码识读仪,③先扫描,再用电脑解密识别真伪,④用验钞机检验。二维金属条码也具有金属条码的优点。

五、隐含磁码

隐含磁码的原理是将粉状弱磁性材料制成磁性油墨,以胶印,丝印等印刷方式将其机械特征(如码条、码宽、码距)和磁特征(剩磁比例、矫顽力比例)进行混和编码复制。其特点是记录材料内含有微量元素、多特征编码,定量化鉴别、成本低。

隐含磁码种类:

(1)磁性检测条码;

(2)随机编码;

(3)水印磁码。水印磁码是在制作中,趁湿除磁后,由计算机使其产生图案的二元间隔,干燥后滞留在磁性氧化物内,产生独特的不可更改的12位数,识读时在普通磁头上加一个特殊的水印磁验证磁道,判读水印磁数码是否存在、正确与否,以辨真伪。

最后是合理地选择条码的印刷位置: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合理地确定条码的位置,也可以达到防伪的目的,例如听装容器采用两种条码印刷位置进行防伪:

(1)将条码印在标签的纵缝上,这种方法只能堵死靠购买商标制假的路,不能堵死制假者利用旧容器来进行制假的路;

(2)全方位防伪:产品装入后用盖盖上,再用标签将盖与听的接缝封住,标签与盖应粘合牢固,将条码跨越标签的纵缝印制后,就完成了条码印刷的全方位防伪包装工作,这种条码位置堵死商标制假的路同样也堵死利用旧容器制假的路。

用条码印刷位置防伪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保证旧容器的条码不能再次使用;

(2)保证现场印刷设备不能被更低价格的其它印刷所替代。

防伪势在必行,条码技术也会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把握条码技术发展的脉博,无疑会对包装防伪的未来作出客观的预测,因此,与防伪包装技术有关的条码技术的发展应引起有关人士的关注。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沧州条形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依照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通过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确定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核准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负责组织评审和抽样检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

第八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说明理由。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及抽样检验报告等报编码中心核准;对现场评审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指出不合格项。

第九条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通过核准的,颁发《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未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复认;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及复核。

第十四条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改正;未改正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一)承揽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何挑选沧州条形码打印机根据打印量决定机型如果您的打印量一天不超过4000张,建议您购买普通商业型(有的俗称办公型)打印机,商业性打印机的纸张容量和碳带容量较小,整个产品的外形小巧玲珑,很适合放在办公场所,不占面积,而打印效果和打印质量都能满足需求。如果您的需要量一天超过4000张标签,建议您购买工业型打印机,因为工业型打印机主要以钢铁结构制成,可容纳大型纸卷及大长度碳带,在使用寿命及恶劣环境中,都有极佳的表现,是大型工厂的合适选择。

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沧州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印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南京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第六条鼓励和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七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南京办事处办理有关申请注册手续。申请人申请注册厂有识别代码,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第八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文件、《系统成员证书》到南京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协识别代码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到南京办事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用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南京办事处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具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备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系统成员编制的商品条码,应当自编制之日起7个有效工作日内到南京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六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们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水设计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不得使用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印刷企业必须经南京办事处认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并登记证书号码。印刷委托人不能提供《系统成员证书》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商品条码。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第二十条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原版胶片制作者不得向委托人、订制者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不得向非委托人非订制者提供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逐批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商)品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对目录中规定的产(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企业必须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印在其产品的包装或标签上。第二十四条企业使用其他国家或地区商品条码的,应当到南京办事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不得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一)必须使用而未使用商品条码的;(二)不能提供《系统成员证书》的;(三)使用伪造、冒用或已注销商品条码的;(四)使用不合格商品条码的。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南京办事处审查备案。经销企业使用店内码应当优先选用国际物品编码组织推荐的EAN系统店内码。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商品条码管理人员对商品条码的检查。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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