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沧州盛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沧州条码为什么要有等级要求呢?

沧州条码为什么要有等级要求呢?

作者:沧州盛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12 08:11:49

沧州条码的输出等级是条码能否被识别扫描的关键,条码的等级分为“A B C D F”五个等级,A级是最高级别,一些出口用的条码都要求达到A级,主要是保证条码的扫描识别率。

很多印刷厂或者广告公司的同行经常使用的方式就是:将矢量格式的条形码导入到CDR或者Illustrator中进行排版然后输出印刷,但在编辑的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会拖拉条码,且矢量导入的过程中需要转换四舍五入,条码的窄单元值会遭到破坏。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会造成条码的尺寸及等级受到影响。那么如何才能保证条码的尺寸能够不发生变化,条码等级绝对保证A级呢?Label mx提供了“打印到图片”功能,可以输出满足印刷需求的高分辨率单色位图。举例如下:

一、打开Label mx,点击一维条码工具在页面中画出一个条码,这里举例选择Code 128 Auto类型,并输入条码数据,默认是12345678:

二、在“打印设置”窗口的选择“标签打印机”,这样输出的尺寸就是当前标签页面的尺寸,在“打印驱动”选择夹里“Label mx专用模拟指令驱动”方式,本方式要注意两点:

1.打印机的分辨率要选择对应打印机的真实实际的分辨率,否则打印条码变形会识别不了;

2.选择本选项之后,条码编辑宽度会递增、递减尺寸,因为他是根据分辨率的最高等级算法来拉伸。

三、点击“确定”按钮,会提示如下图所示,条码将自动校正相近匹配宽度值,对应体现的属性值就是“窄单元x值(mil)”:

四、点击菜单“打印”-“打印到图片”:

五、在弹出的窗口上,选择保存的路径,分辨率跟打印驱动里的保持一致,600*600,位图类型选择单色位图,最后点击“确定”按钮输出图片,“名称长度对齐”选项是批量的文件名长度保持一样,比如001、002、003.。。099、100,如果不选择则为1、2、3...99、100。

通过以上简单的设置,高清的位图图片就保存好了,导入到矢量设计环境中不会发生像素丢失(注意不要拉变形),条码等级达到A级是完全可以保证的。

条码打印软件支持多种对象直接绘制,如文本、条形码、二维码绘制工具,当然也有图形的绘制工具,如绘制线段、圆角矩形、绘制椭圆/圆等工具,今天主要介绍的就是在条码打印软件中绘制圆角矩形的步骤:打开条码打印软件,新建标签之后,点击软件左侧的"绘制圆角矩形"按钮,在画布上绘制圆角矩形对象。双击圆角矩形,在图形属性-基本-线条中,可以设置线条的线型、颜色、粗细、以及圆角的弧度等。软件默认的线条粗细是0.3MM,圆角弧度为0。如果感觉线条太细、圆角弧度不明显的话,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软件中自定义进行设置。以上就是在条码打印软件中制作圆角矩形的操作步骤,是不是很简单,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操作。

对于刚接触条码打印软件的新朋友来讲,可能对条码的数据源不是特别清楚。在某些商品上,看到有将日前时间和序列号放在一起打印成条码,问条码打印软件能不能实现。接下来就给大家演示下将日期时间和序列号放在一起打印成条码的操作步骤:首先,点击条码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一个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日期时间",日期格式为yyyy-MM-dd HH:mm:ss,代表的是年、月、日、时、分、秒。如果不需要时分秒的话,可以把HH:mm:ss删除,只保留年、月、日。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设置年、月、日、时、分、秒偏差等。之后点击编辑。

具体操作可以参考:如何在产品标签上添加日期时间。再点击"+"号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手动输入",在下面的状态框中,手动输入"-",点击添加。点击"+"号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序列生成",开始字符串为1,点击添加。在右侧的处理方法中,点击"+"号按钮,处理方法类型选择"补齐",目标长度为3,填充字符为0,点击添加-确定。效果以上就是将日期时间和序列号放在一起的具体步骤,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条码打印软件的操作技巧,可以到条码打印软件教程中心查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本省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销售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品条码。是国际商品流通领域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用来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记。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商品条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及续展的申请;(四)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进行监督;(五)对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引导和鼓励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自愿原则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的计划。第八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商品条码注册的初审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三)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续展,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第十三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企业破产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对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四条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接受委托加工商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和合同文本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也不得在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续展商品条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商品条码的备案不得收费。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十九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第二十条印制企业必须在取得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条码印制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第二十一条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包装物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人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印刷业务。第二十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要保留印刷资格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其印刷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的,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

第四章服务、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广商品条码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下列服务:(一)向社会宣传商品条码知识和商品条码应用技术;(二)向系统成员传播国内外商品条码技术的发展动态;(三)组织开展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四)推广商业销售自动化技术,提供商业自动化建设中的标准化技术咨询;(五)其他必要的服务。第二十五条国有商业企业建设自动售货系统的费用,可以在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费中列支。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查验印制、使用商品条码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证书,并对商品条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条码印刷品,并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以该批印刷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书刊条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沧州盛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