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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沧州条形码校验码公式

作者:沧州盛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9 08:12:21

1.首先,把沧州条形码从右往左依次编序号为“1,2,3,4……”从序号二开始把所有偶数序号位上的数相加求和,用求出的和乘3,再把所有奇数序号上的数相加求和,用求出的和加上刚才偶数序号上的数,然后得出和。再用10减去这个和的个位数,就得出校验码。

举个例子:

此条形码为:977167121601X(X为校验码)。

1.1+6+2+7+1+7=24

2.24×3=72

3.0+1+1+6+7+9=24

4.72+24=96

5.10-6=4

所以最后校验码X=4。此条形码为94。

如果第5步的结果个位为10,较验码是0;也就是说第4步个位为0的情况.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 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 (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 (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 (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 厂商识别代码的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  第九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备案: (一)生产企业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二)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 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三条 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  第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使用用于店内管理的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销售者进货时,可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商品条码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商品二维码及商品电子标签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鼓励商业流通领域积极开发、推广、应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没有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 (二)印刷企业未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 (三)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期限少于两年的; (四)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责令退回。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依照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通过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确定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核准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负责组织评审和抽样检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第七条 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第八条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说明理由。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及抽样检验报告等报编码中心核准;对现场评审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指出不合格项。 第九条 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通过核准的,颁发《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未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应退回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三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复认;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及复核。 第十四条 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改正;未改正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一)承揽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条形码标签技术是随着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诞生的。它是一种集编码、打印、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体的新技术。

简介:

条形码标签,顾名思义,是用条形码打印或打印的标签。大多数应用程序要求每个条形码的编号是唯一的。考虑到成本和方便性,条形码标签通常采用条形码打印机打印。铜版纸标签,条码打印机的常用材料,其厚度一般在80克左右,广泛应用于超市、库存管理、服装标签、工业生产线等。白色超光滑无涂层纸是一种优良的热转印基础材料。

分类:

1、 哑光书写纸,胶印纸标签

多用途标签纸,用于信息标签和条形码打印标签,特别适用于高速激光打印和喷墨打印。

2、 涂布纸不干胶标签

本实用新型适用于药品、食品、食用油、酒类、饮料、电器、文化用品的信息标签。

3、 镜面涂布纸的不干胶标签

高端多色产品标签用高光泽度标签纸,适用于医药、食用油、食品、饮料、酒类、文化用品、电器等行业的信息标签。

4、 铝箔纸不干胶标签

本实用新型适用于医药、食品、文化等高端信息标签。

5、 激光胶片标签

适用于高端商品的彩色标签和文化信息标签。

6、 易碎纸不干胶标签

用于电器、手机、药品、食品等的防伪密封,揭去不干胶封条后,标签纸会立即破损,不能重复使用。

7、 热敏纸不干胶标签

它适用于零售目的的价格标记和其他信息标签。

8、 热转印纸标签

适用于微波炉、电子秤、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的标签印刷。

9、 可拆卸的胶粘标签

表面材料包括铜版纸、镜面涂布纸、PE(聚乙烯)、PP(聚丙烯)、pet(聚丙烯)等,特别适用于餐具、家电、水果等信息标签。撕下不干胶标签后,产品不留痕迹。

10、 可洗胶粘标签

表面材料有PE(聚乙烯)、PP(聚丙烯)、pet(聚丙烯)、铜版纸、镜面涂布纸等材料,特别适用于啤酒标签、餐具、水果等信息标签。用水清洗后,产品不会留下粘合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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